湛江离婚律师

湛江离婚律师——不安抗辩权的案例解析

当前位置 : 首页 > 涉外离婚

湛江离婚律师——不安抗辩权的案例解析

* 来源 : * 作者 :
不安抗辩权的案例解析 本案例将深入解析不安抗辩权的概念认知,法律效力,以及行使方式。透过本案例,将真实的展现现实中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方法。通过对本案例的阅读,将更加深入的认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,成立条件等,从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途径! 案例简介 XX年8月20日,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1份。合同约定,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,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,交货时间为10月1日。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。合同成立后,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。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。同年9月2日,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,要求其停工整顿。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。乙公司在得知这1情形后,遂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。甲公司答辩称,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,其行为不构成违约。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,也不是其责任,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。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,其行为已构成违约,因此提起反诉,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。 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,以及《合同法》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分问题。 法律依据 《合同法》第68条规定: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,可以中止履行: (1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 (2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 (3)丧失商业信誉; (4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“ 《合同法》第69条规定:“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十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,应当恢复履行。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1方可以解除合同。” 案例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,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1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,其行为应属违约,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,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,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,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,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。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,要求其停工整顿,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68条的规定,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,中止履行其义务。反之,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,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合同,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。 但是,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。因为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69的规定,当事人1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,另1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,并且在中止履行后,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,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,应当恢复履行。在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1方才可以解除合同。因此,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,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,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。 通过本案例的详细解析,我们能够很清楚的了解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,能够区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,能够更好更精准的运用不安抗辩权! 华律网温馨提示: 《民法典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《合同法》《担保法》同时废止。如果您涉及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债务问题# 点击这儿#进行查看!若需帮助可#咨询华律网债权债务律师#