湛江离婚律师

仲裁约定不明确案件中止审理——[湛江离婚律师]

当前位置 : 首页 > 离婚房产

仲裁约定不明确案件中止审理——[湛江离婚律师]

* 来源 : * 作者 :
仲裁约定不明确案件中止审理可以吗 不可以。案件审理是必须要有法定的事由必须要中止审理的,排期不在范围。 根据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:对于请示待批、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,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,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。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。 按照该规定,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,仲裁时效可以中止: 1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,政策规定不明确,或者缺乏处理依据,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; 2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,需要进行工伤鉴定、现场勘验、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,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; 3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,出现当事人死亡,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,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,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; 4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,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,造成交通、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。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,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,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批准方可执行。上述情况消除后,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百5十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,中止诉讼: (1)1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; (2)1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,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; (3)作为1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 (4)1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,不能参加诉讼的; (5)本案必须以另1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而另1案尚未审结的; (6)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。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,恢复诉讼。 如果想要了解中止审理知识,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,华律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。